一般来说,病人及家属只要承诺转院过程中及以后出现的问题与医院无关,医院会同意转院的。病人在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上是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转院就是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征得院方的同意,是可以转院(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转诊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转诊义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1、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情况下,且医疗机构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力。
2、转诊必须及时。
3、危重患者转诊,转诊过程中,医院应派员随同,要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带上必备的急救药品及器材,做好急救处置。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转诊义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转诊义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转诊义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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