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是指税务机关将不该征收但已征收的税款,或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而缴纳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退税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误征退税,即在征税过程中因错用税率而多征税款引起的退税。
(二)政策性退税,即按照政策规定向纳税人办理的退税。
如在对外贸易中,为鼓励出口,对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已税产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应将所征的增值税等税款退还出口企业。
(三)财政部特案批准的退税;即财政部特别批准的退税。
(四)其他退税,即上述原因以外的退税。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向税务局申请需要出口货物税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明细账、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凭证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明细表及预审疑点反馈表等。
申请退税的类型一般包括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溢征退税、复出口退税和跨境购物退税。
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中国制定并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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