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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措施有哪些?食品安全事故分几级?

大律师网 2020-09-19    人已阅读
导读:“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但是有些食材或加工食品因保存或制作方式不当很容易导致食品中毒,如果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般就构成了食品安全事故。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措施有哪些?食品安全事故分几级?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措施有哪些?食品安全事故分几级?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谓“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品中毒。

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措施有哪些?

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措施有哪些?食品安全事故分几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自查、控制传播途径避免损失进步扩;

  2、视事态严重性决定否向政府机关报告;

  3、危机公关向受害群体致歉并妥善治疗承诺改善并付诸实施且示于众;

  4、实施纠预防措施避免复发。

  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分几级?

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措施有哪些?食品安全事故分几级?

  按照国务院2011年5月修订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不同区域以及不同行业所设定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有所差异。

  诸如,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府函〔2017〕236号】中的规定: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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