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也称竞业禁止,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后,高端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退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休息养老。竞业限制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不因一方当事人退休,而自然解除。退休了,在协议有效的期间内,协议的另一方没有不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等违约情形,合同一般应继续履行。退休了仍应履行竞业协议。
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就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该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是一种契约行为,是双方本着意思自治原则订立合同,一旦一方违反双方合意的协议,那么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对于竞业限制的制度,其在保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一、一方面,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没有接触商业秘密,则不用承担该义务;三、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竞业禁止和劳动者劳动权、择业自由权的冲突。
在法律效力看,经济补偿金是对竞业限制限定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但并不意味着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此失去法律效力,也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从而权利用其获得的商业秘密谋利,未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仍有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一款:“......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在生活中假使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竞业限制和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