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和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等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社会救助标准
(一)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80元。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从每人每月15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20元。
(三)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和现行供养标准间择高享受。其中,全市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以及从化区、增城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728元,其余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择高享受。
(四)孤儿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240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70元。
(五)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从每人每月60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48元;未成年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从每人每月7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6元。
二、资金分担方式
(一)从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资金由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区新增的低保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新增的低收入居民分类救济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分担解决。
(二)新增的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资金,按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有关规定解决。
(三)新增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和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等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低收入居民分类救济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低保低收入家庭财产限额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新标准计算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3年。《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10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根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
(四)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五)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有关家庭财产总额的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共用生活经济来源,家庭财产除法律规定外一般为共同所有,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的生活状态。
非本市户籍,但与本市居民共同生活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根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离婚后无法分户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持有效的离婚证明文件提出申请。
具有本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但经常居住地与其中一名家庭成员户籍一致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与家庭成员户籍均不一致的,应当在家庭成员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相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公示、民主评议等工作,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认定。
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申请人,在受理其申请时,应当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发现申请人生活困难,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酌情给予实物或者现金帮助,并如实登记入册备查,实行账目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姓名(不包括未成年人)、就业情况。公示期为7日。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同时在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并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启动民主评议程序。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居民代表等参加,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认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认定之日起30日内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认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实。
(一)信息录入。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书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未向申请人家庭提供赡养(扶养、抚养)费的,应当纳入核对范围。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段为申请受理日之前的6个自然月。符合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等申请人,经受理机关认可,可以不开展核对工作。
(三)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与申请人约定时间,组织或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了解其家庭人员结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含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供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家庭财产状况和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人员应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名确认。
(四)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应当向街坊邻里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五)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或委托村、居委会)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同时在经常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姓名(不包括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申请理由,监督、投诉电话及邮箱。公示期为7天。公示场景应当以图片(照片)形式存入申请人的最低生活
保障管理档案。
(六)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社区公示等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初审意见包括:
1.申请材料的核实情况;
2.家庭经济状况审查情况,包括根据入户调查和核对(复核)报告结果综合得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3.公示情况;
4.如已开展民主评议的,需说明民主评议情况;
5.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提出保障人数、保障金额及保障期限的建议;
6.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属于人户分离、外地居住等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有困难的,或需要进一步证实申请人申报的收入、财产状况的,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申请人居住地社区、街道或有关单位(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