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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刑法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大律师网 2020-12-01    人已阅读
导读:过往我们在影视题材中有看到“逃犯”潜逃多年就是为了错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让自己脱罪,但是那在过去是行得通的,新修之后的规定部分犯罪已经没有“过期”之说。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刑法追诉时效”的相关内容,那么,刑法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刑法追诉时效怎么计算?刑法为什么要规定追诉时效?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刑法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刑法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追诉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档次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刑法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刑法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就连续犯而言,是指最后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搜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可见追诉时效是可以延长的。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为什么要规定追诉时效?

刑法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刑法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法律规定了追究时效,并非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而是对利弊经过全面深入的权衡结果。刑法明确规定追诉时效对于司法机关及时打击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真正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实行报复主义,为了惩办而惩办,而是为了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使其得到教育改造,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有害为无害,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没有受到追诉,也没有再犯罪,至少可以说这个犯罪分子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造,他过着与其他人一样的正常生活,对社会已经是无害了。如果在这时候再对他进行追诉并处以刑罚,不仅对于他本人来说是不必要的,起不到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而且会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收不到通过惩罚犯罪来教育群众的一般预防效果,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二)有利于及时打击现行犯罪活动。现行的各种犯罪活动,直接危害着社会的治安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对社会的安定影响最大。因此,对司法机关来说,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是头等重要的任务。那些多年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经过的时间越长,越难以调查取证,甚至已经根本无法取到证据,在此情况下,如果拖着陈年老账不放,势必牵涉大量警力、物力,影响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因此,规定追诉时效,可以使犯罪分子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内受到应有惩罚,也会促使司法机关加强工作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及时侦破案件,追究罪犯。

  (三)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许多案件在经过较长时间以后,被害人的伤心与仇恨情绪已经逐渐平复或淡忘,有的甚至已经与犯罪分子之间和睦相处,彼此过着融洽的生活,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和稳定这种正常关系的作用。如果此时再进行追诉,会使这种关系重新紧张起来,也使那些曾经犯罪的人终身惶惶不安,不能安心于工作、生产和生活,甚至会有“破罐破摔”的念头,引发新的犯罪动机,从两方面来说都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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