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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欠债妻子应该全还吗?丈夫在外欠债会执行妻子名下财产吗?

大律师网 2020-12-12    人已阅读
导读:过往影视题材中经常会出现有部分丈夫欠债跑路,妻子与孩子在家被追债上门恐吓的情节,这样的情节在现实当中并不少见,早年在国家没有整治“讨债公司”的时候还出现各种暴力事件。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内容,那么,丈夫在外欠债妻子应该全还吗?丈夫在外欠债会执行妻子名下财产吗?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规定?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丈夫在外欠债妻子应该全还吗?

丈夫在外欠债妻子应该全还吗?丈夫在外欠债会执行妻子名下财产吗?

  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一方在外欠的债务,只要是用于家庭共同投资,或者用于家庭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现在还不了,妻子有义务偿还。

  如果是男方单独欠下的债务,用于个人投资或者消费的,则属于个人债务,女方无偿还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丈夫在外欠债会执行妻子名下财产吗?

丈夫在外欠债妻子应该全还吗?丈夫在外欠债会执行妻子名下财产吗?

  丈夫在外欠债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强制执行妻子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则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须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所以,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规定?

丈夫在外欠债妻子应该全还吗?丈夫在外欠债会执行妻子名下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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