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其实一般是指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经过注册登记的,就具有商号权,只要企业没有注销的,商号是一直受法律保护的。
商号适用情形:
(一)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二) 商号权可转让、继承,具有财产权属性。
(三) 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
(四) 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有权在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五) 对于商号权可以转让、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