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所谓“可以”,即是根据自愿原则,愿意领就领,不愿意领就可以不领。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情况相差很大,对于婴幼儿或儿童来说,由于年纪小,一般不会有独立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领取居民身份证实际意义可能不是很大。对于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有的可能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办一个居民身份证就方便些。所以法律规定上不宜“一刀切”,而是规定“可以”,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法律并不要求办理居民身份证。但是,许多公民虽不满十六周岁,但为了从事一些有关的社会活动,也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如搭乘飞机和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等等。在没有居民身份证制度以前,可以用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和其他证件证明身份,有了居民身份证这种国家用法律确定下来的公民证明身份的最有效的方法,较之以前有更多的方便。这种方便,作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当然也有权利享有。
因此,《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但是,考虑到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还是未成年人,其意思表示是受到其年龄限制的,不能象成年人一样完全、准确地表达思想,因此,他们的居民身份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包括其亲属、指定监护人和负有监护义务的有关机构等。另外,考虑到其年龄还比较小,相貌变化等还会比较大,《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一般在年满十六周岁后,在就业、就学等从事有关社会活动方面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因此将公民应当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时间确定在十六周岁比较切合我国实际情况。
国家为了从居民身份证角度对公民进行有关事务的管理,也需要确定一个公民应当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时间。“三个月内”,是指在公民年满十六周岁以后的三个月内。公民在年满十六周岁时,应当主动及时地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这样对于自己从事有关社会活动时证明自己身份是非常有利的。
考虑到在执行过程中,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存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能及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如外出务工、学习;临时出差、出国;住院治病等等,客观上需要有一个排除这些影响及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因素的期限。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三个月的期限正是从实际需要的角度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