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法律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对哪些人、在哪个时间段有效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般来说,制定和实施法律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活动。因此,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是,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的范围不难界定。这里的“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行为或者活动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机动车所有人。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负责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设置、养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4)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该法规定,除中国公民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或者通行、乘车的,也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三是,该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之日起生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两个:
一是,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就是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有权有责。这一方面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要积极履行职权,做好道路交通各项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管理,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方便群众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应当始终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整个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方便群众的原则贯穿于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去。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本身就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而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在采取具体管理措施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方便群众。慎重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因管理需要不得不采取管制措施时,要尽量考虑对人民群众生活、出行影响最小的方案,并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减少不必要的办事环节,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即使是在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也要时刻注意方便群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部作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有对全国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大队、支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