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哪些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要出具罚款收据吗?

大律师网 2021-02-15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这几种,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行政拘留处罚”,但是实际上平时“罚款”也不少见,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人民警察当场罚款”的相关内容,那么,哪些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要出具罚款收据吗?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能拒绝缴纳罚款吗?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哪些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哪些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要出具罚款收据吗?

  1996年《行政处罚法》在确立罚缴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与此相应,《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有以下三种具体情形:

  一是,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这里规定了必须同时具备的两项条件。首先,罚款金额只能是五十元以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在实践中,人民警察据此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如果罚款金额在五十元以下,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金额超过五十元的,即使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不能当场收缴罚款。其次,被处罚人对罚款决定无异议。这是指被处罚人对罚款的处罚没有异议,同意当场缴纳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作出的,但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最高额二十元有所不同。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本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二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这是关于应被处罚人要求而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是针对特定地区收缴罚款所遇到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或者是设置的银行网点少,或者是地理位置偏远,交通十分不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如果要求被处罚人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对被罚款人来说确有实际困难。比如在水上作出罚款决定或者在水上送达罚款的处罚决定书后,被处罚人有时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返回陆地,要求其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实际上很难执行,而且还往往会给被处罚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反而背离了建立罚缴分离制度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严肃执法,同时为了方便被处罚人履行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向人民警察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经被处罚人要求后,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里规定了必须同时具备的三项条件:首先是只限于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其次是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对于虽然属于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但根据案件情况或者被处罚人的个人情况,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不存在困难的,人民警察不得当场收缴罚款;最后必须是被处罚人提出要求的。这是当场收缴罚款的必备条件,如果被处罚人没有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要求,愿意自己到银行缴纳的,人民警察不得当场收缴罚款。

  三是,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这主要是针对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的临时外来人员。这些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流动性较强,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对其真实身份进行确认,或者即使可以确认其真实身份,但由于这些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离开该地。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对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可能很难再找到被处罚人,当然更谈不上执行罚款决定了。需要注意的是,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当场作出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决定,也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作出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和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的其他数额的罚款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要出具罚款收据吗?

哪些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要出具罚款收据吗?

  关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时出具罚款收据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开或者乱开罚款票据从而导致罚款不入帐或者不上缴国库,防止滥罚款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罚款,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形象。之所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主要是为了对罚款情况进行财政监控。无论是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还是被处罚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罚款,最终这些罚款都要全部上缴财政。因此,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可以对罚款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滥罚款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罚款。

  以上规定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或者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出具罚款收据,不得未出具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同时,人民警察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非法定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能拒绝缴纳罚款吗?

哪些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要出具罚款收据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根据这一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罚款收据,不得未出具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同时,人民警察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作和发放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擅自印制的非法定罚款收据。对于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人民警察不出具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也就是说,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属于行使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对该行为后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是,对于出具的罚款收据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被处罚人也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还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更多>>

更多推荐博文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4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