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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级伤残标准是什么?工伤一级伤残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大律师网 2021-03-24    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伤残鉴定分级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后落下的劳动功能障碍情况确定,分为一到十级,最严重的为一级,基本上生活不能自理,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工伤一级伤残”的相关内容,那么,法律上如何划分工伤伤残等级?工伤一级伤残标准是什么?工伤一级伤残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法律上如何划分工伤伤残等级?

工伤一级伤残标准是什么?工伤一级伤残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工伤一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工伤一级伤残标准是什么?工伤一级伤残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 一级

  5.1.1 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 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工伤一级伤残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级伤残标准是什么?工伤一级伤残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一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其中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

  三、康复治疗费,系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的规定。

  四、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七、构成一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至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应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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