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根据现行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5.3 三级
5.3.1 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2 三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 偏瘫肌力3级;
4) 截瘫肌力3级;
5)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 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 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 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7) 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19)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1) 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2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4)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损伤/>30cm2;
25)舌缺损>全舌的2/3;
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30)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6)膀胱全切除;
37)尘肺叁期;
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粒细胞缺乏症;
42)再生障碍性贫血;
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肤癌;
47)放射性皮肤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三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其中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要的交通、食宿费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三、康复治疗费,系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的规定。
三、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四、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生活护理费,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七、构成三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退出工作岗位。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伤残津贴,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至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应予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