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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了高于法定标准的利息且已支付的该怎么办?

大律师网 2021-09-03    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视频内容

  大家好,我是大律师网特邀律师陈德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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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9日前还款年利息超过36%的部分,以及2020年8月20日后还款年利息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均可以主张出借人返还或折抵本金。需要注意的是,利息是否超出,应当以实际借得的本金计算,该本金不是借款合同的金额,是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

  借款时遭遇砍头息的,则借款本金应当扣除支付给出借人的砍头息。如借款10万元,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转账10万元至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当日向出借人支付砍头息5000元,则本金应当是10万元-5000元=95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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