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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有哪些?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什么区别?

大律师网 2022-07-07    人已阅读
导读: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向法院提出诉讼的称为公诉案件,与之相对的,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诉讼就属于自诉案件,许多的轻微刑事案件都算是自诉案件。这里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内容,如果有想要了解的,下面就可以跟随大律师网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自诉案件有哪些?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一)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法院不会主动受理,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包括以下四种: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属于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例外。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此类案件既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包括有:

  1.故意伤害轻伤案。

  2.重婚案。

  3.遗弃案。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5.妨害通信自由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有哪些?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什么区别?

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什么区别?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在自诉案件中,可以适用和解、调解、撤回自诉等制度。

  (三)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而公诉案件,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

自诉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吗?

  刑事案件中,刑法明确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受害人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即使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是刑法规定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刑法》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以上就是关于自诉案件这一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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