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则是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包括了诊疗的医师和护理的人员。
2.客观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实施了对患者有害的行为,并且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3.犯罪心理: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对于患者的过错与患者的身体损害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才构成医疗事故罪。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鉴定。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鉴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有:依法鉴定原则、科学鉴定原则、独立鉴定原则、合议制原则、两鉴终鉴原则。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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