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一般不能够自作主张转院治疗。病人一当住院治疗,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转院实际上就是解除合同,是需要征得院方同意的。患者需要转院的,可以先向主治医生提出来,主治医生报告科主任,经科主任确认,患者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就会出具《转院证明》,然后由医院医务科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符合以下转诊适用条件的病人,可以进行医院转诊:
1、如果病人受到客观医疗技术和条件的限制,的确有转诊的现实需要;
2、医院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经过患方知情与同意;
3、患者并非患有危急重等病症,并且符合转院的临床指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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