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且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加重结果没有故意。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后果,基本犯罪与加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加重结果是指法律规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责范围的结果。
3、非法行医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也就是说非法行医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身体的伤害、死亡的加重后果发生可能预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行医属于医疗行为。也有观点认为医疗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院工作人员和个体医师,因此认为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行为。有些鉴定机构也常常以机构不具备医疗资格为理由,拒绝对机构的医疗活动做出鉴定。
2、主体的行为只要具有“治疗”的性质,就应当认定为医疗行为。以主体是否具备医疗执业资格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行为的依据显然是不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也不应当拒绝对不具备医疗资格的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做出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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