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债权:指就该遗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实际价值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包括该遗产的银行贷款、抵押借款和所欠的各种税款。
2、普通债权:指在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能清偿时,对不足部分有按比例受偿权利的债权,如继承人所欠的非因遗产所产生的债务等。
3、最后是被继承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是指保障继承人和其家属基本生活的费用和用品。该项费用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用于正常生活所需的基本费用,不包括为家庭生产而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其家属办理丧葬费支出等额外开支。
4、特留份债权: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应由特定继承人继承的那部分遗产债权。特留份债权人只能就属于他应继承部分的遗产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开始后,首先应当用死者遗产来缴纳其所欠税款和债务,然后继承人才能就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清偿的债务只在他所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缴纳和偿还。如果被继承人的欠税与债务务超过了其所留的财产价值,则继承人对超过部分的税款和偾务不负偿还责任。如果遗产是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则被继承人的所欠税款和债务应由遗产接受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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