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拆迁协议是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部门属于行政机关,所以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拆迁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拆迁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结构、用途等。
3、拆迁补偿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
4、搬迁期限和搬迁费用。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责任,被拆迁人对拆迁人的配合义务等。
6、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等。
除了以上内容,拆迁协议还可以包括其他与拆迁相关的条款和内容,例如拆迁项目的目的和意义、对被拆迁人生活的影响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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