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和暂住证的区别如下:
1、证件形式不同:居住证采用表面可擦写内置芯片式IC卡,记录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项目可反复擦写。而暂住证是一张纸质证明,记录着个人信息以及在当地的居住情况。
2、管理方式不同:暂住证采取传统人工登记管理方法,而居住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体现了动态管理功能。
3、信息含量不同:暂住证信息含量较低、信息更新滞后,使用的形式比较单一。而居住证采用第二代身份证芯片管理的技术,在居住证中依法采集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社保等个人信息,提升了信息化管理水平。
4、管理理念不同:暂住证突出非户籍人员与户籍人员的区别,强调“暂住”、“外来”概念,与户籍人员区别管理的痕迹比较明显。居住证弱化“户籍”概念,突出体现户籍人员和非户籍人员共同居住某市同为该市居民的特性。
5、服务功能不同:暂住证主要是作为政府对非户籍人员实施管理的工具。而居住证在进行管理的同时,为非户籍人员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在当事人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受理后,原则上来说需要15天可领取居住证,最迟不应超过30天可领取。具体的办理进度,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受理的工作人员明确,或者通过受理回执单查询明确。
因此,居住证的办理时限取决于当地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规定,一般来说可以在15天到30天内办下来。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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