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书内容有:
(1)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救济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根据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对学术不端行为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而且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同时,查组的组成人员不能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有直接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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