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先到银行服务网点申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支票,并把材料加盖财务章和法人代表名字印章。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在异地提现公积金,需要带上有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
3.异地购房人员把材料提交给所购房屋所在的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材料审核合格后打印受理回执交还给职工确认,再将受理回执单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异地购房人员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会转入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当天起三天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首先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呈递的系列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受理审核的部门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接着申请人持抵押物核评估通知单到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要购买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注意:经济适用房不用进行这一步)。
3.申请人再拿着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初审材料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审核。审核合格后给申请人开具《某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申请人拿着《贷款调查通知单》,根据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
5.最后是签订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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