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遗嘱公证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准备好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包括立遗嘱的人和遗嘱中涉及的人的身份证)、遗嘱涉及的房产的产权证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所标明的产权登记人必须是立遗嘱人)、遗嘱书、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前往遗嘱人的住所地或者是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来进行办理。
3、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公证人员审核材料,根据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房产遗嘱公证有效期是永久的。经过公证的遗嘱,只要没有订立新遗嘱、没有欺诈、没有胁迫的情形,该遗嘱就一直有效。
但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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