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追诉期一般为一年。这个期限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因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那么仲裁时效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一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例如,如果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主张,那么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确实拖欠了工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如果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些证据可能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如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如果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这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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