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办理条件包括: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6、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7、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
1、双方当事人持本人常住户口簿、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如在登记系统中无法核实的,还需要提供结婚档案,结婚证或档案与现有证件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3、双方当事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份)。
4、两张2寸个人近期免冠证件照(红底或蓝底)。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协议书上的相关内容应完全一致,字迹清晰完整可辨识、无涂改、无损毁(如:掉页、撕毁、空白页打印信息等),公章及户籍管理印章齐全。 个人页婚姻状况栏目应为:“已婚”或“有配偶”,户口个人页右下方印有清晰完整的打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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