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伤期已满但未痊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继续治疗:如果伤情还未完全恢复,可以继续进行治疗。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2、申请延长治疗期:如果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治疗期。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评定伤残等级:如果伤情已经稳定,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评定后,将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4、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如果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以享受相应的护理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期间,员工的奖金正常发放。职工在工伤期间,公司给的福利待遇不能减少,所以奖金还得照给。
法律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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