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可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自行委托鉴定。
2、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材料有:
1、人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2、病历本;
3、疾病诊断证明书;
4、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5、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6、交通事故认定书;
7、伤残鉴定委托书。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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