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拆除是否有补偿主要取决于危房的产权和所属地区,具体如下:
1、农村集体土地上: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拆除,一般有补偿。但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危房等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政府会根据危房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然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2、城市国有土地上: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拆除,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危房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但如果危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政府则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危房拆除前需要稳定评估。
在拆除危房之前,必须评估危房的稳定性和周围环境,以制定拆除方案。这包括对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例如,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与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各环节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此外,危房拆除还应注意安全和环境保护问题。在拆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安全可靠的拆除工具和设备。同时,要防止污染和破坏周围环境,清理垃圾和残留物,恢复原来的环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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