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 财产申报义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十五日内,向管理人全面、真实、准确地报告其财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清册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配合调查义务:债务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参见《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
3. 禁止个别清偿行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这段时间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行为无效,除非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或基于正常的经营需要(参见《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此规定的,将依法追回相关财产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 不得隐匿、转移财产:债务人不得在破产程序中隐匿、转移财产,否则将构成破产犯罪,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见《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以及《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优先受偿权争议在破产清算诉讼中如何解决?
在破产清算诉讼中,优先受偿权争议通常涉及债权人之间对于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分歧。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具有法定性,即不同类型的债权有不同的优先级。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首先应由破产财产支付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最高级别的优先受偿权。
2. 职工债权: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其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
3. 税收债权:国家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4. 普通债权:在前三类债权得到清偿后,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5. 优先股或有担保债权:若存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该类债权人在其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出现优先受偿权争议时,法院应当审查各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性质、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如果对债权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可通过听证、鉴定等方式进行查明。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优先支付)、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处理)。
在解决破产清算诉讼中的优先受偿权争议时,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并结合实际案情依法审理,确保破产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
破产清算中已起诉未结案件如何处理?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已起诉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这类未决诉讼一般涉及到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追索或者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关乎到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分配顺序。
1. 对于债务人作为原告的诉讼:如果涉及的是积极债权的追偿,破产管理人应当继续进行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所得款项将纳入破产财产统一管理和分配。
2. 对于债务人作为被告的诉讼:若涉及的是消极债权(即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主张),除非管理人决定承认该债权,否则通常会中止诉讼程序。待破产债权申报及确认程序完成后,相关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申报债权,由破产管理人统一进行审查、确认并依法分配。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六)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这表明管理人有权并有责任接管和继续进行债务人在破产前已经开始但未完成的诉讼。
2. 同样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这意味着对于债务人作为被告的诉讼,在破产程序启动后通常会先予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行恢复。
3.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债权申报的规定也明确了,即使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提起诉讼但未判决确定的债权,相关债权人仍需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债权申报。
债务人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责任重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积极配合调查,避免违法的个别清偿行为,并严禁隐匿、转移财产,否则不仅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还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我们应引导债务人充分认识并积极履行上述法律责任,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