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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24-02-05    人已阅读
导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的相关情况,接下来就让大律师网法务带您了解一点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是无限扩大的,而是有一定的限制,有些行为可能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不服的。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1、审查范围: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较广,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则相对较窄,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2、审查方式: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一般不进行开庭审理,而行政诉讼则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当事人可以就争议问题进行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3、审查结果:行政复议的结果一般由复议机关作出,而行政诉讼的结果则由法院作出,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4、审查期限:行政复议的审查期限一般较短,一般为60天,而行政诉讼的审查期限则较长,一般为3个月。

  5、费用:行政复议一般不收取费用,而行政诉讼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以上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的内容,大律师网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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