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扣分时,需要本人签字。无论是用谁的驾驶证扣分,都必须是驾照本人到场,并拿着自己的驾照、身份证、行车证。用谁的驾照扣分,就是谁到现场,并进行签字确认。这是为了确保驾照扣分处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发生代扣、冒扣等不法行为。
驾照扣分涉及到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和道路交通安全,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不能由他人代办。即使有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网上或电话等方式处理,但最终的签字确认仍需本人到场完成。
法律依据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定责赔付是指在车辆事故中,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对事故损失进行赔付的一种方式。具体来说,当两辆或多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式,确定事故责任方和事故损失情况,然后根据保险合同和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对事故损失进行赔付。
在定责赔付中,通常会将事故责任划分为全责、主责、同责和次责等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责任认定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比例和金额。例如,如果事故中被认定为全责方,那么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如果被认定为次责方,那么保险公司可能只会承担部分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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