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撤销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内容?
1. 连续三年未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 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如果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如与国家名称、国徽、红十字标志相同或近似,缺乏显著性等,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或者由他人提出撤销申请。
3.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如通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 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显著特征,致使公众混淆误认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2.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至六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上规定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条件有哪些?
商标权无效宣告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并确认其自始无效的法定程序。商标权被宣告无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违反绝对禁止性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等标志,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2.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注册侵犯了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合法权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3.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
4. 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
5. 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
商标被撤销的法定条件主要涉及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获取注册的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以及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保持问题等多个方面。作为商标权利人,应当积极关注并确保自身商标的合法合规使用,避免因触犯上述条件而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同时,在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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