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导致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即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要求。
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即该行为直接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的实施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并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承担加重责任,因为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情节只是对犯罪结果的加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责任认定也必须加重。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和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结果加重犯不可以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二是必须一人犯有数罪,且这些数罪都属于可以并罚的范畴。三是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因此,结果加重犯不能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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