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能否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争议的受理地?
劳动争议解决遵循“一裁二审”的制度,首先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服仲裁结果的一方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争议处理的方式和地点。尽管劳动争议的管辖权通常基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原则确定,但该法并未禁止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具体的劳动争议受理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在后续诉讼阶段,双方也可约定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受理地。
约定劳动争议处理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的处理地点,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约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地点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那么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合法有效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就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进行约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虽然此条款并未直接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地点的选择权,但结合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只要约定不违法,即应认可其效力。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在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明确约定劳动争议的受理地,包括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管辖范围。这样的约定有助于减少因争议管辖不明而产生的额外纠纷,为可能产生的劳动争议提供了解决的便利性和确定性。但在约定时需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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