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合法吗?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信息披露是一项重要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如实、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商标权属及授权情况、经营模式、特许费用的种类和金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以及有关操作手册等资料。这些信息对于被特许人决定是否参与特许经营,以及能否成功运营特许业务至关重要。如果特许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存在虚假陈述,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
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详细列举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的各项信息内容。
特许经营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违约责任主要涉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违约行为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特许人违约:例如,特许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营资源、技术支持或未进行必要的培训;或者提供的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存在瑕疵,侵犯了第三方权益;再如,特许人擅自解除合同、设立竞争性店铺等情况。
2. 被特许人违约:例如,被特许人未按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擅自转让特许权、不遵守统一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或者泄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等。
对于以上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3. 同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被特许人逾期不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特许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不仅合法,而且是保障特许经营公平、公正、透明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构建健康的特许经营市场环境。作为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在签订和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时,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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