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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如何界定?

大律师网 2024-03-08    人已阅读
导读:“滥用职权罪”是我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一种,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任意放弃、怠于行使应当履行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界定“滥用职权”的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超越职权范围、违背职务要求以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

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如何界定?

1. 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首先表现为行为人行使了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赋予的权力,即实施了无权为之的行为。例如,某公职人员对不属于其审批权限的事项进行审批,即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2. 违背职务要求:即使在行为人具有相应职权范围内,如果其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目的明显背离职务所要求的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也可能构成滥用职权。例如,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明知某种行为违法仍故意批准等。

3. 产生严重后果: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也是区分一般违纪违规与犯罪的重要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中,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 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经济损失一般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直接减少、增加开支、无法追回的债权等。具体数额在不同类型的渎职犯罪中有所区别,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对玩忽职守案规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2. 社会影响程度:除了经济损失外,还应考虑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因渎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重要政策无法实施等,即使经济损失未达到一定数额,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做出了规定,并指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重大损失”,是指渎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将社会影响、生态破坏等因素纳入综合评价体系。

3. 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对各类渎职犯罪的具体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

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均属于职务犯罪,都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给国家、社会或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的刑事规制。但两者在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性质以及法定刑罚上存在区别。

1. 犯罪主体:渎职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较广,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犯罪行为:渎职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既包括滥用职权也包括玩忽职守;而玩忽职守罪则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是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当履行职责。

3. 行为性质:渎职罪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往往涉及到故意或者放纵,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仍故意为之,或者对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而玩忽职守罪更多的是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职责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这两类犯罪:

1. 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见,虽然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有重叠之处,但具体罪名的适用还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实际后果等综合判断。

“滥用职权”作为渎职罪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职权行使是否超出了法定范围,是否违背了职务行为的基本要求,并且因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准确界定和依法惩治,对于维护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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