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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归属何方?

大律师网 2024-03-10    人已阅读
导读: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若胜诉,利益归属问题一直是关注焦点。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胜诉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而非直接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归属何方?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仅是形式上的原告,实质上是代理公司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也应属于被代理方——公司。股东通过诉讼获取的赔偿、补偿或其他形式的利益,都是对公司损失的填补或恢复,应计入公司资产,用于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共同受益,而非特定股东的私人收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决议,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股东提起诉讼取得的赔偿,归公司所有。”

股东代表诉讼可针对哪些类型的公司违法行为?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因特定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制度。股东代表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公司内部人员或第三方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可以针对以下类型的公司违法行为: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例如:侵占公司资产、违法关联交易、滥用职权等。

2. 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且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的情况。例如:合同违约、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商业诋毁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律框架下,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所得利益归属于公司,这是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宗旨的有力体现,也是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行的重要保障。股东虽可发起此类诉讼,但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和恢复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非为个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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