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商事仲裁的举证特殊性与一般诉讼有何异同?
1. 举证责任分配:在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约定自行分配举证责任,相较于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3条)。此外,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 证据规则适用:商事仲裁在证据规则上同样体现了较大自主权,可以根据国际惯例和公平原则灵活运用证据,而诉讼程序则必须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据规则(如证据种类、证据能力、证明力等)。
3. 证据的获取: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或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调查取证、申请仲裁庭调取证据等,相较于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更具效率性(《仲裁法》第43、44条)。而在诉讼中,法院主导证据调查,当事人主动调查取证的权利相对有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3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4条:“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仲裁庭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对于境外证据在商事仲裁中的举证责任有何特别规定?
商事仲裁中,境外证据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举证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涉及境外证据,则该当事人应负责收集、提供并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于境外证据的取得和认证,由于涉及到域外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等相关规定,境外证据应当经过公证、认证等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具体而言,如果证据在国外形成,通常需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按照中国与该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证明。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 对于特定地区,例如香港、澳门等地,我国另有专门的规定,如《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等,对境外证据的获取和认证进行了详细规定。
商事仲裁的举证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追求高效解决争议的目标上,与一般诉讼程序相比,更强调灵活性和自主性。无论是商事仲裁还是诉讼程序,都应以公正、公平为基本准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和当事人需要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则,以便更好地实现自身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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