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情况来定,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有权要求返还,如果对方愿意是可以要回来的;一般来说,男女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支出属于双方自愿支付并已经实际使用的,没有约定的则视为赠与,是不能要回来的。但是如果支出金额较大的,导致一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也会酌情处理,可以要回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发生同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仅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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