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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量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大律师网 2024-03-15    人已阅读
导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量刑不仅关乎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也直接影响到公众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的保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如何量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在量刑过程中,首先应查明犯罪事实,如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主观明知并故意为之的情况,以及涉及的食品数量、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等。具体来说:

1.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 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比如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界定食品的安全标准?

食品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的,对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卫生要求、标识标签要求以及生产、加工、运输、贮存等环节的操作规范。界定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害物质限量: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致病微生物等在食品中的最大允许含量。

2. 卫生要求:包括食品的生产环境、设备设施、人员卫生状况、原料及辅料的质量、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3. 标识标签要求: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标签等内容。

4. 生产经营规范: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服务等各环节应遵循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即“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的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实施等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实用性。

3. 各类具体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均是界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回答。

生产和销售方在罪责认定上有何差异?

生产和销售方在罪责认定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行为性质、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1. 行为性质:生产者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制造、加工或者以其他方式产出特定产品的主体,其可能涉及的罪名如生产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生产者的违法行为通常发生在商品流通的源头,对于产品质量、安全性具有决定性影响。而销售者则主要指购买并转售该产品的商家或个人,其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其违法行为主要在于明知产品存在问题却仍进行销售。

2. 犯罪构成要件:对于生产者,其构成犯罪往往需要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法律规定。而对于销售者,除了证明其主观明知外,还需证明其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并且销售的产品属于伪劣、假冒等违法性质。

3. 法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在刑事责任上虽有共同之处,但在量刑时会考虑各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一般情况下,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因其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而销售伪劣产品,尤其是多次、大量销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会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和销售方在罪责认定上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各自的犯罪行为特征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区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对公众健康权益的重大侵害,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法定罪量刑,既要体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要确保量刑公正合理,起到有效震慑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同时,通过强化源头治理与全程监管,促进食品安全环境的持续改善,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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