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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逾期借款利息能否并存?

大律师网 2024-03-20    人已阅读
导读:在合同纠纷中,违约金与逾期借款利息能否同时主张,是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原则上允许两者并存,但必须以补偿守约方实际损失为限,且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否则可能面临司法调整。

违约金与逾期借款利息能否并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于借款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这是《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有权基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行为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也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总和不应超过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若两者相加以致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法院将依法予以适当减少。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借款利息的法定上限是多少?

借款利息的法定上限主要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这是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规定,对于超出此限度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具体而言,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即超过LPR四倍的,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高利贷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相关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20年8月20日起,上述“两线三区”的规定已被废止,统一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请注意,以上解释和引用是基于当前有效的法律条款,如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订或更新,具体的利率上限可能会发生变化。在处理实际案例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法律对变相收取借款高利有何规定?

法律对变相收取高利的行为持严格的禁止态度,其主要表现为以各种名义或方式掩盖实际的高额利息,以规避国家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变相收取借款高利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通过预先扣除本金、费用等方式减少实际放款数额;设定高额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额外费用;或者以实物、股权、债权等形式支付利息。无论何种形式,只要其综合成本超过了法定利率上限,都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任何形式的变相收取高利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债权人无法通过这种方式合法获取超出法定上限的收益。同时,债务人也有权拒绝支付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违约金与逾期借款利息在法律框架下可以并存,但需符合公平原则和损失填补原则,防止债权人借此获取不当利益。在具体案例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以实现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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