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商铺买卖合同是否失效?
合同法体系下,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如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但这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只有在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守约方才可主张解除合同。买方延迟支付价款属于违约行为,卖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买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非直接宣告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方能否因未知瑕疵解除商铺买卖合同?
商铺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不动产交易合同,其效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关于买方能否因未知瑕疵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的问题,主要涉及合同履行瑕疵与合同解除权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即商铺在出售时应无重大瑕疵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
其次,如果商铺存在未知瑕疵(如产权问题、建筑质量隐患、租赁纠纷等),并且这些瑕疵在订立合同时未能被合理发现,足以影响买方实现合同目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买方有权以对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也对房屋买卖中的质量问题导致的合同解除做了详细规定,虽然这是针对商品房买卖,但在商铺买卖中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买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确实可以因商铺存在的未知瑕疵而依法解除买卖合同。买方在主张解除合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瑕疵的存在及其严重程度,并已达到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程度。
商铺买卖合同不会因为买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而自动失效,卖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继续坚持合同履行,请求买方支付价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同时索赔因买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具体法律操作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由专业律师提供详细法律意见并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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