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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继续犯情形下是否合并执行刑罚?

大律师网 2024-03-22    人已阅读
导读:在继续犯情形下,我国刑法原则上不采取合并执行刑罚的方式。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状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的犯罪形态,其刑罚的执行应当以其整体行为为基础进行单独计算。

继续犯情形下是否合并执行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继续犯被视为一个连续、不可分割的整体犯罪行为,尽管其行为过程可能跨越了数个法定的量刑幅度或者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刑罚裁量时,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依据其行为的全部内容和后果,在法定刑范围内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继续犯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继续”,这种状态下的一系列行为应当视为一个整体评价,而非多个独立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该条款规定的是数罪并罚原则,但并未直接涉及继续犯。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继续犯,法院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数罪并罚的情形处理。

持续性犯罪是否可以分割进行数罪并罚?

在刑法体系中,持续性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具有同质性的犯罪行为,形成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例如,非法拘禁、盗窃罪(多次盗窃)、诈骗罪(多次诈骗)等。

对于持续性犯罪是否可以分割进行数罪并罚的问题,理论上存在单罪论和数罪论两种观点。单罪论认为,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在客观上呈现出连续性和整体性,应当视为一罪处理。数罪论则认为,尽管这些犯罪行为存在内在联系,但每次行为都独立构成了犯罪,应当分别评价。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持续性犯罪一般采取“按一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即不进行数罪并罚,而是将整个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规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每次犯罪行为均可单独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可以考虑对其中部分犯罪事实进行单独评价并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 对于其他类型的持续性犯罪,如非法拘禁、诈骗等,虽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必须数罪并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按一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持续性犯罪通常不进行数罪并罚,除非有特殊情况表明需要单独评价每一犯罪事实以实现罪刑相适应。

我国刑法对继续犯的刑罚执行并不采取合并执行的方式,而是在考虑其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及社会危害程度后,以整体犯罪行为为基准进行量刑处罚。这既体现了刑法对犯罪行为整体性的评价原则,也符合刑法公正、合理的刑罚适用理念。同时,具体案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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