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自然损耗是否影响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自然损耗是指财产在正常、合理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价值减少,如房产的折旧、车辆的磨损等,这些并非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价值贬损。
对于婚后财产自然损耗是否影响分割的问题,一般认为,正常的自然损耗不应影响财产的分割原则,即尽管存在自然损耗,但只要该财产是婚姻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仍应在离婚时纳入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时,法官会考虑财产的实际状况和价值变化,可能对自然损耗部分的价值做出相应的扣除或调整,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投资性保险现金价值降低,权益如何处理?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投资性保险,其现金价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都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性保险的现金价值增长部分,在离婚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保险现金价值出现减少,那么这部分减少的价值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损失。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投保人对保险的管理和操作情况、市场风险等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或赔偿责任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投资性保险现金价值的增减,法官还会参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进行裁决。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性保险现金价值的降低,权益处理应首先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具体如何分割或处理,则需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婚后财产的自然损耗并不改变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本质属性,但在实际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到自然损耗对财产现有价值的影响,从而公正地调整分割比例或数额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尊重法律规定,同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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