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虚开发票犯罪中,如何界定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单位虚开发票犯罪中,首先,如果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那么该单位应当作为犯罪主体承担责任。其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财务负责人、具体操作人员等,因其参与策划、指挥或具体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也应被认定为责任主体。这些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同时,单位也可能受到罚金等刑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其中明确指出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详细规定。
构成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有哪些?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指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非法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其中,“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的关键要素,例如无中生有虚构交易、夸大交易金额、虚假变更交易性质或对象等,都属于这一范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还规定了虚开发票罪的一般情况:“虚开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界定了虚开发票罪的行为内容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处理单位虚开发票犯罪案件时,既要查明单位是否构成犯罪,也要查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情况,以便准确地界定和追究责任主体。同时,对于单位来说,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是防止此类犯罪发生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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