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共有产权需全体共有人同意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共有产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在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决定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转让共有产权必须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房产公证过程中,买方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救济?
在房产公证过程中,如果买方权益受到侵害,其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违约救济:若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导致买方权益受损,买方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2. 公证错误救济:如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影响了买方的合法权益,买方可以依据《公证法》规定向出具错误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复查,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3. 行政救济:对于行政机关在房产交易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比如违规办理产权登记等,买方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等条款,规定了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至第七十条等条款,明确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寻求救济。
转让共有产权的行为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以充分保障各个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涉及共有产权转让的各方在行动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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