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满足刑法第222条的犯罪构成?
1.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予以发布,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发布虚假广告。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虚构商品性能、质量、用途、产地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广告宣传。同时,该虚假广告已对外发布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传播效果。
3. 结果要件:虚假广告的发布足以误导消费者,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实际破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222条中的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要素?
刑法第222条规定的犯罪是“虚假广告罪”,其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行为要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行为人通过各种媒体或者方式,故意制作、发布包含有虚假内容的商业广告。
2. 内容要素: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是虚假的,即广告中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有效期限、生产者、提供者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3. 结果要素:该虚假广告行为已经或者足以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
4. 主观要素: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予以发布,即存在直接故意的心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此条款,可以明确看出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即指向犯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了上述的行为、内容和结果等要素。同时,从“违反国家规定”以及“情节严重”的表述,可推断出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违法性认识和对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或希望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关键在于全面收集和审查证据,查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广告内容是否虚假以及虚假广告行为带来的具体社会危害结果。只有当这些要素均得到充分证实,并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时,才能依法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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