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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全日制工终止用工需提前多久通知?

大律师网 2024-03-28    人已阅读
导读:非全日制工的终止用工并不像全日制员工那样需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非全日制工的雇佣关系可以相对灵活地终止。

非全日制工终止用工需提前多久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对于这种用工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要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对方才能终止用工。这意味着非全日制工和雇主都可以在较短的通知期或者无通知的情况下结束用工关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能否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劳动形式,主要适用于短期、临时或者不确定的工作。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因为其特殊性,一般不适用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主要是为了考察全日制员工的工作适应性和能力,而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短,通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能够确定其是否适合该工作。

【引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条规定并没有提及试用期的问题,但也没有明确允许非全日制用工设立试用期。

另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一条款明确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一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非全日制工是否享有带薪年假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所有劳动者,无论全职还是非全日制,都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非全日制工的年假待遇可能会有所不同。非全日制工的工作时间通常少于全日制工,他们的年假天数可能会按比例减少,具体天数需要按照工作小时数来计算。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表明,无论是全职还是非全日制员工,都应有休息的权利,包括可能的年休假。

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条规定并未区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员工,而是明确了所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都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3. 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指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于非全日制工,由于其工作时间较少,其年休假天数通常会按实际工作小时数折算,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相关规定。非全日制工确实享有带薪年假权利,但具体天数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折算。

非全日制工在终止用工时并不需要提前通知,这反映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但尽管如此,为维护良好的劳资关系,通常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双方还是应尽量给予适当的口头或书面通知,以便对方做好相应的调整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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