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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商品标签价格能否视为要约行为的体现?

大律师网 2024-04-02    人已阅读
导读:商品标签价格通常不被视为要约行为的体现。要约是一种明确、具体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商品标签价格更多的是视为一种邀请要约,即邀请消费者提出购买商品的意愿。

商品标签价格能否视为要约行为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商品标签价格一般只标明了商品的售价,并未包含其他如交易条件、数量、交付方式等合同必备要素,它通常不满足要约的全部条件。此外,商家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也意味着商品标签价格不具备要约的确定性和约束力。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应当明码标价。

如何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是否为要约邀请?

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和要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人)向另一方(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的行为,而要约则是指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按照特定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房地产领域,开发商的广告宣传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因为广告通常包含的信息广泛且不具体,如价格、面积、设施等可能有变动,而且通常会声明“以最终合同为准”。

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主要是为了吸引潜在的购房者,激发他们的购买兴趣,而不是直接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出售房产。购房者的回应,如提交购买申请或签署购房合同,才可能被视为要约。开发商对这个要约进行接受(例如,同意按照申请的条件出售),才能形成合同。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这意味着广告中的信息应当准确无误,但并不意味着广告本身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宣传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除非其内容具体到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要约。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应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要约邀请在合同订立中的作用是什么?

要约邀请在合同法中,也被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一方(邀请人)向另一方(潜在受要约人)发出的行为,目的是诱导对方作出要约,但本身并不构成承诺的义务。要约邀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起到了预热和引导的作用,它为双方可能的交易提供了基础和方向,但并不直接导致合同的成立。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邀请人可以通过发布广告、展示商品、发布招标书等方式发出要约邀请,这些行为可以激发潜在受要约人的交易意愿,进而促使他们作出具体的要约。只有当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并被邀请人接受(即承诺)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要约邀请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指出,如果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包含了足以构成要约的明确、具体的信息(如价格、数量、质量等),那么这些广告和宣传可能被视为要约,而非单纯的要约邀请。

商品标签价格在法律中通常被视为一种信息提供行为,而非构成要约的行为。消费者看到价格后提出购买,才是一个完整的要约过程一旦商家接受消费者的购买请求(即承诺),则会形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在实际交易中,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最终达成的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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